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 1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2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4 )、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 1 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 3 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 5 万元人民币;( 5 )、有必要的场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6 )、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申报表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个人或合伙申请开办专业科研机构须经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章,再报科技局审批。由企、事业单位支持建立的集体经营型的科研机构,须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科技局审批。 |
1 、申请人先自行查询申办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2 、到衢江区科技局领取或衢江区科技信息网上下载《衢州市衢江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专、兼职人员身份证明表》等表格回去填写; 3 、申请单位向科技局提交必需的申报材料; 4 、科技局收到有效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申请人凭科技局的批准文件,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
法定期限:收到全部符合申报条件之有效材料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收到全部符合申报条件之有效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
( 1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 )、《衢州市衢江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3 )、一年期以上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4 )、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6 )、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7 )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8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