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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一、服务对象

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二、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三、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四、行政许可期限

收到完备申报材料后20日内。

五、收费情况

六、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172号)。

七、办理程序

①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②县、市(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初审(17个经济扩权县和省属单位直接报科技厅);

③县、市(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出具核准文件;

⑤主办单位凭核准文件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八、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承担;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合法财产(承诺);

(六)有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必要的工作场所。

申报材料明细:

(一) 设立民办非企业申请书;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筹)章程草案;

(三)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 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五) 场地使用证明和与开展业务活动的设备清单;

(六) 出资承诺书(法人类民办非企业20万元起);

(七) 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

(八) 科技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九、办理和咨询

产业信息科,电话:0570-3838680、13857012890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事项

设定依据

申报条件

办事程序

办事期限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1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2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4 )、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 1 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 3 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 5 万元人民币;( 5 )、有必要的场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6 )、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申报表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个人或合伙申请开办专业科研机构须经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章,再报科技局审批。由企、事业单位支持建立的集体经营型的科研机构,须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科技局审批。

1 、申请人先自行查询申办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2 、到衢江区科技局领取或衢江区科技信息网上下载《衢州市衢江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专、兼职人员身份证明表》等表格回去填写; 3 、申请单位向科技局提交必需的申报材料; 4 、科技局收到有效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申请人凭科技局的批准文件,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法定期限:收到全部符合申报条件之有效材料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收到全部符合申报条件之有效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1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 )、《衢州市衢江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3 )、一年期以上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4 )、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6 )、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7 )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8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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