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八月九日国家地震局方樟顺局长签发国家地震局第1号令已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节录):
1).地震预报是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及地震影响的预测。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临震四种。
2).发布地震预报的权限。
(1) 地震长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组织其他有关地震部门提出,向国务院报告,为国家规划和建议提供依据。
(2) 地震中期预报,为国家地震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震部门提出,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视区作出防震工作布置,同时报告国务院。
(3)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地震部门提出,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 告国务院。涉及人口稠密地区的,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经国务院批准后再行向社会发布。
(4) 北京地区的地震短临预报,由国家地震局负责汇集其他地震部门的预报意见, 进行综合分析和组织会商后,提出预报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
(5)向各国驻华使领事馆、外交机构通告地震短、临预报的工作,由外交部或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报意见进行。
(6)在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地震短期或临震预 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3).发布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要明确提出时间、地点、震级及地震损害估计,以便采取相应的防震抗震措施。该预报的预报期限内有效,至期未震时,有关部门应重新研究,由原发布机关做出撤销或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及地震工作者、群测点及测报员以及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震预报意见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前不得向外泄露,更无权对外发布。
5).有关地震预报的新闻及其他与地震预报有关的抗震、防震措施的宣传报道, 更无权对外发布。
6).新闻、宣传、文艺等部门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地震知识和地震工作的宣传报道。 涉及地震短临预报水平的宣传报道、写实的文艺创作,在发表前应征得国家或省 级地震部门的同意。
7).国家鼓励地震预报方面的国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担和发布涉及他国的地震预报。
8).对违反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